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服务
关闭

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

为了您浏览本站达到最佳效果

请点击下载此浏览器

便民服务

补领结婚登记证书

  补领结婚登记证书

  申办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申请材料

  1、持同申请结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

  2、查档证明。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事人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3、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办理地址: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