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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服务时限 办理流程 开展方式 备注
1 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1号)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二、主要工作(一)建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人防、消防、气象部门建立基于全省政务云平台的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实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审查系统网上协同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相关部门应在线进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 物价局文件(吉建联发{2018}36号) 1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项目委托书-签订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发起项目报审-勘察设计单位上传施工图-联审平台进行技术审查并发放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施工图复审-联审平台中发放合格报告书-提交至主管机关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审图机构开展  
2 出具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有爆炸评估资质的安全评估公司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将申请评估材料递交有爆炸评估资质的安全评估公司,评估合格后,出具评估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  
3 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予以修正)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依法取得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4 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应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依法取得石油化工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5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应急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6 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应急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7 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六条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批程序:(一)申请与受理。2.申请材料目录:(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 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  
8 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 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资质的审图机构 市场调节价 7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项目委托书-签订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发起项目报审-勘察设计单位上传施工图-联审平台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发放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施工图复审-联审平台中发放审查报告书-提交至主管机关项目备案 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9 出具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八条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  
10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 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  
11 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78号,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资质的审图机构 市场调节价 7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项目委托书-签订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发起项目报审-勘察设计单位上传施工图-联审平台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发放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施工图复审-联审平台中发放审查报告书-提交至主管机关项目备案 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12 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市交通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不低于建设工程等级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市场调节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13 涉路施工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2.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3.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4.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主席令第86号,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理》(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方案设计除外)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不低于建设工程等级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市场调节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14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2.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3.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4.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主席令第86号,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理》(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方案设计除外)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15 出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市规自局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12月1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地基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二)基础开裂破损的;(三)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四)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五)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六)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七)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八)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影响房屋安全的;(九)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十)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16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市规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2019年予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17 编制分期建设计划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市规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2019年予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18 出具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涉及到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 市规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2019年予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经过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的分析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为依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日照研究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19 编制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改变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 市规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2019年予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二条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改变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0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 市规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2019年予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30号)5.0.2 “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公交枢纽、综合交通枢纽、殡葬用地、Ⅰ区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及Ⅱ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大型建筑物,交通敏感区域重点建筑等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1 出具总平面位置图、雕塑作品设计效果图(稿样)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办理城市雕塑工程) 市规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2019年予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条 单独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施工图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2 出具建筑施工图或者市政工程施工图(含电子文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2019年予以修正)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持建筑施工图或者市政工程施工图以及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3 出具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告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市规自局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的竣工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4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正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预审阶段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市规自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十一条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霱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5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预审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规自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十一条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霱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6 出具建设项目踏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市规自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十一条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霱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7 出具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 市规自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十一条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霱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8 出具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预审阶段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市规自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十一条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霱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29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选址阶段) 市规自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十一条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霱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30 出具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主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市水务局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关于印发吉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备案、标准或审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六)涉及其他部门或第三方水事权益时,应提供相关协议或说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附专家评审意见,其他建设项目附专家评估意见。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1 出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主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建设单位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3项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2 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主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4项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 出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七条 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第49号,201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1992年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林园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表)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36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项目单位或具备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能力的机构 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咨询费等5项服务价格。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企业提供相关资项目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委托评审机构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按专家意见修改文本。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3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所需的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主席令第90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项目单位或具备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能力的机构 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5项服务价格。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企业提供相关资项目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委托评审机构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按专家意见修改文本。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38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编制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主席令第30号)第十三条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企业编制防护方案 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咨询费等5项服务价格。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企业提供相关资项目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委托评审机构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按专家意见修改文本。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39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编制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第65号,2009年予以修正)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案监总煤监〔2012〕153号):(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咨询费等5项服务价格。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企业提供相关资项目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委托评审机构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按专家意见修改文本。 申请人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  
40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办)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主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2019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  
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生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技术咨询单位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技术咨询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技术咨询单位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  
42 入江排污口设置论证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市生态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修正)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具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能力的技术咨询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委托相关技术咨询单位开展中介服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技术咨询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中介技术咨询单位出具相关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