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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首页 “施工许可阶段--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类”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
  • 是否并联办理 全部并联办理
  • 提升效能 95.24%
  • 法定办理时间 2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0次
  • 审批层级 市、县
  •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IV 级)
  • 送达方式 网上申请/邮寄申请
主线事项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审批层级 中介服务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221004026000 11220000013
    54439X32221
    004026000
    市级
    县级
    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
  •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220115062000 TE229901000
    00001003220
    115062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3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13000 TE229901000
    00001003000
    115013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4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08000 TE229901000
    000001003220
    115076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5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 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8000200Y TE220901000
    00031263000
    180002001
    市级
    县级
    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
  • 6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行政许可 220115047000 TE229901000
    00001003220
    115047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17052000 TE229901000
    01200003000
    117052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8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21080009000 TE220901000
    00031263221
    080009000
    市级
    县级
    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
  • 9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001017007000 TE229901000
    01200003001
    017007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7006000 TE229901000
    01200003000
    117006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其他行政职权 221017101000 TE229901000
    01200003221
    017101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12 安全监督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221017092000 TE229901000
    01200003221
    017092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13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001080005000 TE22090100
    00003126300
    1080005000
    市级
    县级
    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材料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办事材料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 宗地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 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 法人身份证明或代办人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7 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8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9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0 建设用地批准书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2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3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 准、备案)文件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6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合格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7 人防工程应建告知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8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9 定位放线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0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申请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2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4 消防设计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5 专家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6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资料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7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初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人防意见落实情况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8 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9 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0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2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34 项目立项批复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3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6 中标通知书(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采购任务通知书、采购计划表、施工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7 施工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8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40 采购任务通知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1 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2 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44 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五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6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7 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8 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9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0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1 防护设备安装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2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3 人防工程专项监理规划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4 带审图章的施工图纸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5 人防工程施工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本阶段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 3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4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因此,建议该事项名称调整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5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0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8 号公布 自 1997年 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6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 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8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实际审批由市县负责
  • 9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房屋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2 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3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并行办理事项
本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000104002000 1122000001354439
    X32000104002000
    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
  •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2000 1122000001354439
    X32000104002000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55000 1122000001354439
    X32000104002000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本阶段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 1 取水许可
  • 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3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4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5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7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 70 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 8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9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10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11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12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14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5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16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17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18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9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20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2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2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23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24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2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7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28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29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30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3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3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33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3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35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审查
  • 36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拆除、改动、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37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38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审批流程图
办理地点
长春市
工作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 700 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1-88779420
工作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吉林市
工作地点:
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2-65150150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四平市
工作地点: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 2177 号
联系电话:
0434-518123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周六周日可以预约服务,周一至周五午间休息时间有值班人员
辽源市
工作地点:
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 130 号
联系电话:
0437-6996506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春夏)
冬季 08:30-11:30; 13:00-16:30(秋冬)
通化市
工作地点:
通化市滨江西路 5777 号
联系电话:
0435-372166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春夏)
8:30-11:30; 13:00-16:30(秋冬)
白山市
工作地点:
白山市通江路 67 号
联系电话:
0439-3246611
工作时间:
8:30-11:30,下午(夏令时)13:30-16:30下午(冬令时)13:00 -16:00
松原市
工作地点:
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 3518 号政务服务之家
联系电话:
0438-2875069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早 8:00-11:30 下午 13:00-16:30
白城市
工作地点:
白城市公园东路 14 号
联系电话:
0436-3292623
工作时间: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吉市
工作地点:
延吉市光华路 166-1 号
联系电话:
0433-8333509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6:30
长白山管委会
工作地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大街与参花路交汇处 长白山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层
联系电话:
0433-5750039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