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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施工许可阶段--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办事指南
主线事项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审批层级 |
中介服务 |
受理机构 |
决定机构 |
| 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220115076000 |
TE2299010 0000001003220 115076000 |
市级 县级 |
无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合并办理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221004026000 |
TE2299011 0000000023221 004026000 |
市级 县级 |
无 |
发改部门 |
发改部门 |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000115013000 |
TE2299010 0000001003000 115013000 |
市级 |
无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220115062000 |
TE2299010 0000001003220 115062000 |
市级 县级 |
无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3 |
合并办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000117006000 |
TE229901000 012000030001 17006000 |
市级 |
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行政职权 |
221017101000 |
TE22990100 001200003221 017101000 |
市级 |
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 安全监督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221017092000 |
TE22990100 001200003221 017092000 |
市级 县级 |
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并联办理事项材料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办事材料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3 |
宗地图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4 |
营业执照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5 |
资金缴纳凭证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6 |
法人身份证明或代办人身份证明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7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8 |
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9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1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3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申请表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5 |
中标通知书(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采购任务通知书、采购计划表、施工合同)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6 |
施工合同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7 |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9 |
采购任务通知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0 |
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1 |
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3 |
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五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5 |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6 |
安全监督备案 |
建设、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7 |
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承诺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8 |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的承诺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本阶段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 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 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 案管理。
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 理。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年 6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
3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 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 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4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2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1 项整合为 4 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 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 项”,因此,建议该事项名称调整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 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5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房屋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第 225 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7
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并行办理事项
本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供水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2
排水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3
供电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审批流程图
办理地点
长春市
工作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 700 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吉林市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四平市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周六周日可以预约服务,周一至周五午间休息时间有值班人员
辽源市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春夏)
冬季 08:30-11:30; 13:00-16:30(秋冬)
通化市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春夏)
8:30-11:30; 13:00-16:30(秋冬)
白山市
工作时间:
8:30-11:30,下午(夏令时)13:30-16:30下午(冬令时)13:00 -16:00
松原市
工作地点:
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 3518 号政务服务之家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早 8:00-11:30 下午 13:00-16:30
白城市
工作时间: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吉市
长白山管委会
工作地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大街与参花路交汇处 长白山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层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