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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竣工验收阶段--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办事指南
主线事项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审批层级 |
中介服务 |
受理机构 |
决定机构 |
| 1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000715002000 |
TE229901000 00001003000 715002000 |
市级 |
无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合并办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001017006000 |
TE2299010 00000010030007 15002000 |
市级 |
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221017193000 |
TE22990100 001200003221 017193000 |
市级 |
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行政确认 |
220717015000 |
TE2299010 0001200003220 717015000 |
省级 市级 县级 |
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 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许可 |
000717008000 |
TE229901000 01200003000 717008000 |
省级 市级 县级 |
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 |
并联办理事项材料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办事材料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 1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2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3 |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申请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4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归档的工程文件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5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共享获得 |
申报材料 |
1 |
必要 |
| 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意见书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7 |
关于施工管理资料、检测试验资料齐全及无未整改质量问题的说明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8 |
质量验收方案(含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计划内容)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9 |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0 |
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1 |
竣工图纸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2 |
住宅工程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4 |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共享获得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7 |
住宅使用说明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 18 |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
申报材料 |
电子、纸质 |
1 |
必要 |
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本阶段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1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项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第四项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五项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4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审批流程图
办理地点
长春市
工作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 700 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吉林市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四平市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周六周日可以预约服务,周一至周五午间休息时间有值班人员
辽源市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春夏)
冬季 08:30-11:30; 13:00-16:30(秋冬)
通化市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春夏)
8:30-11:30; 13:00-16:30(秋冬)
白山市
工作时间:
8:30-11:30,下午(夏令时)13:30-16:30下午(冬令时)13:00 -16:00
松原市
工作地点:
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 3518 号政务服务之家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早 8:00-11:30 下午 13:00-16:30
白城市
工作时间: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吉市
长白山管委会
工作地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大街与参花路交汇处 长白山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层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