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AQI

  • 轻度污染
  • 中度污染
  • 重度污染
  • 严重污染
省级
首页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
  • 是否并联办理 全部并联办理
  • 提升效能 95%
  • 法定办理时间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0次
  • 审批层级 市、县
  •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IV 级)
  • 送达方式 网上申请/邮寄申请
主线事项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审批层级 中介服务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221004026000 11220000013
    54439X32221
    004026000
    市级
    县级
    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
  •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220104040000 11220000013
    54439X32220
    104040000
    市级
    县级
    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
  •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220115062000 TE229901000
    00001003220
    115062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4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13000 TE229901000
    00001003000
    115013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材料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办事材料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 项目核准请示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 选址意见书【仅划拨需要提供】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 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7 宗地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8 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9 法人身份证明或代办人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0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1 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2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3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本阶段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17 年第 2 号令)第七条:《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吉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 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第二条: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
  •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年 6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 4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并行办理事项
本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000104002000 1122000001354439
    X32000104002000
    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
  •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2000 1122000001354461
    3B2000119012000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55000 11220000MB184954
    022000116055000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本阶段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 1 取水许可
  • 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4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5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7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 70 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审批流程图
办理地点
长春市
工作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1-88779420
工作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吉林市
工作地点:
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2-65150150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四平市
工作地点: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 2177号
联系电话:
0434-518123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30。周六周日可以预约服务。周一至周五午间休息时间有值班人员。
辽源市
工作地点:
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 130 号
联系电话:
0437-6996506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春夏),冬季08:30-11:30;13:00-16:30(秋冬)
通化市
工作地点:
通化市滨江西路 5777 号
联系电话:
0435-372166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春夏)8:30-11:30;13:00-16:30(秋冬)
白山市
工作地点:
白山市通江路 67 号
联系电话:
0439-3246611
工作时间:
8:30-11:30,下午(夏令时)13:30-16:30,下午(冬令时)13:00-16:00
松原市
工作地点:
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政务服务之家
联系电话:
0438-2875069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早 8:00-11:30 下午 13:00-16:30
白城市
工作地点:
白城市公园东路 14 号
联系电话:
0436-3292623
工作时间: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吉市
工作地点:
延吉市光华路 166-1 号
联系电话:
0433-8333509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6:30
长白山
工作地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大街与参花路交汇处长白山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层
联系电话:
0433-5750039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17:00,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