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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首页 “竣工验收阶段--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
  • 是否并联办理 全部并联办理
  • 提升效能 89.22%
  • 法定办理时间 16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0次
  • 审批层级 市、县
  •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IV 级)
  • 送达方式 网上申请/邮寄申请
主线事项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审批层级 中介服务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000715002000 TE229901000
    00001003000
    715002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2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行政许可 220715018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3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001080004000 TE220901000
    00031263001
    080004000
    市级
    县级
    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
  •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7051000 TE229901000
    01200003000
    117051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许可 000717008000 TE229901000
    01200003000
    717008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6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221017193000 TE229901000
    01200003221
    017193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事项 001017006000 TE229901000
    01200003001
    017006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8 房产测绘成果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221017119000 TE2299010000
    1200003221
    017119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9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其他事项 220717015000 TE229901000
    01200003220
    717015000
    市级
    县级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并联办理事项材料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办事材料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1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2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申请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5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6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7 人防工程面积核实测绘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8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9 易地建设项目易地建设审批或已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0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1 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申报材料 纸质 1 必要
1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申报材料 纸质 1 必要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8 消防设计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9 专家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0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资料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意见书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23 关于施工管理资料、检测试验资料齐全及无未整改质量问题的说明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4 质量验收方案(含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计划内容)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5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6 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27 竣工图纸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8 住宅工程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30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3 住宅使用说明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4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5 房产测绘成果确认 个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36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7 委托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8 测绘分摊计算依据的设计说明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9 如有地下工程的,需提供地下人防情况说明或人防审批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0 办理过预售的需提供经审核后的预测绘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1 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平、立、剖面图),或城建档案馆存档的竣工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2 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3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4 受托人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5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归档的工程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6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本阶段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1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2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加强土地供应监管。规范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出让价格、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将土地使用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促进建设项目按照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未履行土地使用约定的,不予通过验收;未整改到位之前,不再供给新的用地。建立企业土地信用制度,金融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履行土地使用约定情况,作为贷款和核准融资的重要依据
  • 3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二款; 3.《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办[2020]86号)第四条第二款。
  • 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6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项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第四项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五项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8 房产测绘成果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第83号)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9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并行办理事项
本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2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3 供水报装、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4 排水报装、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5 燃气报装、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6 热力报装、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7 通信报装、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8 供电报装、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9 广播电视报装、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本阶段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2 对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备案
  •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审批流程图
办理地点
长春市
工作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1-88779420
工作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吉林市
工作地点:
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2-65150150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四平市
工作地点: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 2177号
联系电话:
0434-518123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30。周六周日可以预约服务。周一至周五午间休息时间有值班人员。
辽源市
工作地点:
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 130 号
联系电话:
0437-6996506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春夏),冬季08:30-11:30;13:00-16:30(秋冬)
通化市
工作地点:
通化市滨江西路 5777 号
联系电话:
0435-372166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春夏)8:30-11:30;13:00-16:30(秋冬)
白山市
工作地点:
白山市通江路 67 号
联系电话:
0439-3246611
工作时间:
8:30-11:30,下午(夏令时)13:30-16:30,下午(冬令时)13:00-16:00
松原市
工作地点:
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政务服务之家
联系电话:
0438-2875069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早 8:00-11:30 下午 13:00-16:30
白城市
工作地点:
白城市公园东路 14 号
联系电话:
0436-3292623
工作时间: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吉市
工作地点:
延吉市光华路 166-1 号
联系电话:
0433-8333509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6:30
长白山
工作地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大街与参花路交汇处长白山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层
联系电话:
0433-5750039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17:00,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