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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首页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类”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
  • 是否并联办理 全部并联办理
  • 提升效能 83.3%
  • 法定办理时间 1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0次
  • 审批层级 市、县
  •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IV 级)
  • 送达方式 网上申请/邮寄申请
主线事项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审批层级 中介服务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其他行政职权 221004025000 11220000013
    54439X32221
    004025000
    市级
    县级
    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
  •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12000 11220000MB1
    570195E2000
    115012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000115008000 11220000MB1
    570195E2000
    115008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221004025000 11220000013
    54439X32221
    004025000
    市级
    县级
    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
  •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220115062000 TE229901000
    00001003220
    115062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13000 TE229901000
    00001003000
    115013000
    市级
    县级
    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材料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办事材料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文本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 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选址论证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 现状地形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6 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8 现场踏勘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9 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0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2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请示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6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7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8 用地预审意见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0 宗地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1 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2 法人身份证明或代办人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3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4 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5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共享获得 电子、纸质 1 必要
2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本阶段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三部分第四款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第七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2 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 22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 23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
  • 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三部分第四款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第七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年 6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 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并行办理事项
本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000104002000 1122000001354439
    X32000104002000
    发改改革部门 发改改革部门
  •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2000 1122000001354461
    3B2000119012000
    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
  •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55000 11220000MB184954
    022000116055000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本阶段遇特殊情形需办理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 1 取水许可
  • 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4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5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6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7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 70 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审批流程图
办理地点
长春市
工作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1-88779420
工作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吉林市
工作地点:
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2-65150150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四平市
工作地点: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 2177号
联系电话:
0434-518123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30。周六周日可以预约服务。周一至周五午间休息时间有值班人员。
辽源市
工作地点:
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 130 号
联系电话:
0437-6996506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春夏),冬季08:30-11:30;13:00-16:30(秋冬)
通化市
工作地点:
通化市滨江西路 5777 号
联系电话:
0435-372166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春夏)8:30-11:30;13:00-16:30(秋冬)
白山市
工作地点:
白山市通江路 67 号
联系电话:
0439-3246611
工作时间:
8:30-11:30,下午(夏令时)13:30-16:30,下午(冬令时)13:00-16:00
松原市
工作地点:
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3518号政务服务之家
联系电话:
0438-2875069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早 8:00-11:30 下午 13:00-16:30
白城市
工作地点:
白城市公园东路 14 号
联系电话:
0436-3292623
工作时间: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吉市
工作地点:
延吉市光华路 166-1 号
联系电话:
0433-8333509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6:30
长白山
工作地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大街与参花路交汇处长白山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层
联系电话:
0433-5750039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17:00,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