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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首页 竣工验收阶段—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类
基本信息
  •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
  • 是否并联办理 全部并联办理
  • 提升效能 80%
  • 法定办理时间 4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间 8 个工作日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0次
  • 审批层级 市、县
  •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IV 级)
  • 送达方式 网上申请/邮寄申请
主线事项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审批层级 中介服务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确认 000717008000 TE2299010
    0001200003000
    717008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2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221017193000 TE22990100
    001200003221
    017193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7051000 TE229901000
    01200003000
    117051000
    市级
    县级
    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
  • 4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行政确认 220717015000 TE22990100
    001200003220
    717015000
    市级
    县级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并联办理事项材料
本阶段并联办理主线事项办事材料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3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关于施工管理资料、检测试验资料齐全及无未整改质量问题的说明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5 质量验收方案(含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计划内容)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6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7 工程质量预验收报验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9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0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1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需要归档的工程文件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12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申报材料 电子、纸质 1 必要
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本阶段主线事项设定依据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2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项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第四项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五项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4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审批流程图
办理地点
长春市
工作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华新街 700 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31-88779420
工作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吉林市
工作地点:
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 16 号
联系电话:
0432-64820338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四平市
工作地点: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 2177 号
联系电话:
0434-518123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
周六周日可以预约服务,周一至周五午间休息时间有值班人员
辽源市
工作地点:
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 130 号
联系电话:
0437-6996506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春夏)
冬季 08:30-11:30; 13:00-16:30(秋冬)
通化市
工作地点:
通化市秀泉路1777号一层综合服务岛
联系电话:
0435-3721827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春夏)
8:30-11:30; 13:00-16:30(秋冬)
白山市
工作地点:
白山市通江路 67 号
联系电话:
0439-3246611
工作时间:
8:30-11:30,下午(夏令时)13:30-16:30下午(冬令时)13:00 -16:00
松原市
工作地点:
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 3518 号政务服务之家
联系电话:
0438-2875069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早 8:00-11:30 下午 13:00-16:30
白城市
工作地点:
白城市公园东路 14 号
联系电话:
0436-3292623
工作时间: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吉市
工作地点:
延吉市光华路 166-1 号
联系电话:
0433-8333509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6:30
长白山管委会
工作地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大街与参花路交汇处 长白山管委会政务大厅二层
联系电话:
0433-5750039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30-17:00
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 1:0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