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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制发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3、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为生父母的,应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2)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须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作送养人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出生时间、地点及身体健康证明,如知其生父母的,应当出具其生父母情况的证明。 ※注意事项: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