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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 

  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申请条件 

  公证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且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户口簿或护照);赠与人、受赠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及身份证;

  2、赠与合同文本;

  3、赠与物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由共有人共同赠与;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收费标准 

  1、赠与公证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副本每件收取20元。

  2、代拟赠与合同每件收取200元。

  3、外出调查、办证每件收取100元。

  办理单位:长春市(各区县)公证处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38号

  电话:0431-88653900 0431-8869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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