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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我省全面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19-04-15 09:39: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28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我省范围内全面执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外资准入管理的主要依据,主要涵盖两个范畴:一是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等35项;二是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空中交通管制、义务教育机构等28项。

  2017年版《目录》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进一步缩小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范围。除“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外,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包括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均纳入备案管理。这项改革将大幅简化外资并购企业手续,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体现了更高的开放水平。《目录》进一步放宽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的外资准入限制,限制性措施仅保留63条,比2015年版《目录》93条限制性措施减少了30条。三是扩大了鼓励类政策范围。《目录》鼓励类条目共348条,比2015年版新增6条。修改了35条,新增了虚拟现实设备研发与制造,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等项目。

  此次目录修订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其中,服务业重点取消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水利枢纽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目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同时保持鼓励类政策总体稳定,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目前,我省除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须核准外,其他项目基本上下放给各市州、省管县和国家开发区办理备案手续,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省经合局审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