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商投资备案指南 设立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 设立条件: 1.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除限制类35项和禁止类28项以外)设立。 2.印证类文件齐全、合法。 备案流程及办结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签发后30日内,通过登录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备案机构(市州经合局/长春新区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国家级开发区/扩权强县)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愿到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8.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申报材料范本: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XXX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备案/审批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备案回执/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变更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 变更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3.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4.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5.合并、分立、终止; 6.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7.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8.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变更条件: 1.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除限制类35项和禁止类28项以外)变更。 2.印证类文件齐全、合法。 备案流程及办结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登录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备案机构(市州经合局/长春新区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国家级开发区/扩权强县)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凭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愿到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8.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申报材料范本: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XXX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应为外商投资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备案/审批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备案回执/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Copyright ©2016 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 |吉ICP备05001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