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服务
关闭

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

为了您浏览本站达到最佳效果

请点击下载此浏览器

便民服务

退役士兵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

  申请条件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置政策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从2012年冬季新兵入伍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

  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办理地址:长春市民政局安置办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