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服务
关闭

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

为了您浏览本站达到最佳效果

请点击下载此浏览器

便民服务

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申请条件

  公证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且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3、死亡证明(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者生前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情况调查表》)。

  4、死者的户籍证明。

  5、户籍已注销的,由生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情况证明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各区县)公证处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38号

  电话:0431-88653900 0431-8869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