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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公共场合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合卫生许可证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两年一复审。 

  公共场所分类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所需要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单位:长春市政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 

  电话: 0431-852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