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卫生许可证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两年一复审。
公共场所分类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所需要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办理单位:长春市政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
电话: 0431-852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