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等级调整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申请条件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服现役的,由部队办理,退出现役的由民政部门办理)
批准条件
病情发展至符合提高伤残等级的革命伤残军人
所需要件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伤残部位、残情变化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2、当事人提供近期伤残部位医疗就诊有关材料。
办理地址:长春市民政局安置办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