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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军人伤残等级调整

  军人伤残等级调整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申请条件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服现役的,由部队办理,退出现役的由民政部门办理)

  批准条件

  病情发展至符合提高伤残等级的革命伤残军人

  所需要件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伤残部位、残情变化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2、当事人提供近期伤残部位医疗就诊有关材料。

  办理地址:长春市民政局安置办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