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服务
关闭

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

为了您浏览本站达到最佳效果

请点击下载此浏览器

便民服务

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

  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

  申请条件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的有部队因以上卫生机关出具的原始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或退伍证有记载,退伍后接受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检查,确属部队带病(原部队)退伍,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4、对在原单位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其补助低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改领同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的;

  5、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农业户口人员,因国家征用土地或因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改领城镇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

  所需要件

  A、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B、当事人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C、当事人应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

  D、视情提供其他材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民政局安置办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