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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长春市工程建设项目保留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申报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 采用承诺制容缺的材料或办理程序 承诺提交时间(节点) 适用条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主项 子项
1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发改委 1.统一社会代码证
2.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
3.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请示文件
1.政府会议纪要或城建计划 1.统一社会代码证
2.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
3.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请示文件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并联申报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时 重大项目 项目依据政府会议纪要或城建计划,依法办理后续审批。
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1、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项目在乡镇的由所在县市人防部门提供是否结建文件;
4、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5、项目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的要有相关认定材料
6、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
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1.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5.告知承诺书;
1.项目在乡镇的由所在县市人防部门提供是否结建文件;
2.项目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的要有相关认定材料
项目开工前 全程在《吉林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中申报的项目 1、整改和撤销行政许可。市人防办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行为。市人防办在撤销人防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发出《不良信用记录单》。
2、失信联合惩戒。市人防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人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报送市政数局,依据长春市信用“四张清单”,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采取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建委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2.现场踏查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情况。
3.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6.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7.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3.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6.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7.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现场踏查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情况。
2.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
项目开工后(政府部门现场查验时) 全程在《吉林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中申报的项目 1、整改和撤销行政许可。市建委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行为。市建委在撤销人防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发出《不良信用记录单》。
2、失信联合惩戒。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报送市政数局,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采取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
4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市林园局 1.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2.申请文件;
3.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4.资质证明;
5.使用林地申请表;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报告;
8.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9.用地单位与林权单位签订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1、告知承诺书;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申请文件;
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5.使用林地申请表;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报告;
8.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9.用地单位与林权单位签订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资质证明 5个工作日内 全程在《吉林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中申报的项目    对承诺提交时限内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