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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申报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 采用承诺制容缺的材料或办理程序 承诺提交时间(节点) 适用条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主项 子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承诺制办理) 行政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项目)
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已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保证声明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意见
4、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批申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1、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项目)
3、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批申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1、不涉密说明报告;
2、授权第三方办理业务委托书(自行办理不需填写)
1、报告表项目承诺提交时间为5天。
2、报告书项目承诺提交时间为10天。
符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或省生态环境厅吉环环评字[2019]18号或吉环环评字[2021]16号文件要求;所在城区、开发区进行了规划环评且有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吉环环评字[2019]18号文件要求监督管理(详见备注1)
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建委 1.规划部门批准签发文件和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
2.城市挖掘道路申请书或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
2.管网会签意见(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行管部门会签的无需提供)。
1.城市挖掘道路申请书;
2.规划部门批准签发文件和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
市建委备案后即可开工。
项目开工后(政府部门现场查验时) 规划红线范围外、开挖或占用城市道路(含绿地)总长度在 200米以内、新建小型低风险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接入工程,需经市政行管等相关部门会签(具体类型详见备注2) 1、整改和撤销行政许可。市建委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行为。市建委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发出《不良信用记录单》。
2、失信联合惩戒。市建委负责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报送市政数局,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采取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务局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1.《XXX(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专家签字);
3.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行备案承诺制管理,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企业作出承诺后即来即办 1.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不跨区);
2.吉林省水利厅明确的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范围内项目(不跨区);
3.社会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可。
1、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
2、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市建委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现场踏查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情况。
4.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5.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7.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8.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
1.告知承诺书;
2.已经相关行管部门审核、评审的施工图。
3.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4.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现场踏查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情况。
4.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5.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
项目进行主体施工后30个工作日内。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评审)已经行管部门通过,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的项目 1、整改和撤销行政许可。市建委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行为。市建委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发出《不良信用记录单》。
2、失信联合惩戒。市建委负责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报送市政数局,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采取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
备注 备注:1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按要求重新审核。
(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将建设项目录入随机抽查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将企业承诺事项及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承诺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加强对承担承诺告知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执业信用等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采取部门联合惩戒、纳入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六)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表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3.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4.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七)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八)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九)对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备注:2
(一)“非禁免批”适用范围
小型低风险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接入工程主要是指规划红线范围外、开挖或占用城市道路(含绿地)总长度在200米以内、新建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管线敷设接驳工程。具体包括:
1.供水管线。管径DN200毫米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30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接入长度未超过200米的供水设施。
2.供电管线。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15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供电设施。
3.供气管线。遵照长春市燃气专项规划,设计压力400千帕以下,接入管径未大于DN200毫米,穿越道路未超过30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燃气设施。
4.供热管线。设计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15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供热设施。
5.通讯管线。规模在24孔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15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通讯设施(不含架空线)。
(二)“并联审批”不适用范围
1.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
2.涉及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3.占用古树名米的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公园、广场保护范围、占用城市核心功能区、穿越河道的工程。
4.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或路、桥、水利等城市基础设施有较大影响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