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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公积金注销登记

  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帐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

  电话: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