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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变更民族

  变更民族 

  办理条件: 

  1、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先向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2、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3、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人还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证明。

  4、市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证明。

  办理程序 

  持申报材料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填写《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区公安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后由办证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627

  电话:0431-88907112 0431-88922156 0431-8890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