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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食品摊贩卫生许可

  食品摊贩卫生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产品储存、经营等的厂房或场所; 

  (3)经营环境达到《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 

  (5)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符合相关要求。 

  食品摊贩办理所需要件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 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办理单位:长春市政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 

  电话: 0431-852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