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卫生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产品储存、经营等的厂房或场所;
(3)经营环境达到《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
(5)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符合相关要求。
食品摊贩办理所需要件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 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办理单位:长春市政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
电话: 0431-852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