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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所需要件 

  1 、立案呈批表; 

  2 、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等); 

  3 、调查报告; 

  4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 

  6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有关票据复印件。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有分期缴纳申请; 

  7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 

  8 、结案报告。 

  办理单位: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长春市政府1709室 

  电话:0431-88777625 0431-88777629 0431-88777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