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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

  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内容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条件

  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各区县)公证处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38号

  电话:0431-88653900 0431-8869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