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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领取抚恤赔偿金等事项。

  申请条件

  公证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且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 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 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单位:长春市(各区县)公证处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38号

  电话:0431-88653900 0431-8869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