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条件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要件
1、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2、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地址:长春市民政局
地址:长春市皓月大路1155号
电话:0431-879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