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人收养
办理流程
1、自费入院人员,报送单位或报送人填写《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协议书》,经批准后即可入院。
2、收养人员入院时须持经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无传染性疾病方可入院。
3、公费收养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持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并将户口迁至朝阳区富锋派出所。如发现不符合条件,将退回报送单位或报送人。
4、收养人员入院时,应将所带物品和现金登记,随身携带的物品和小额现金自己保管或委托生活区主任代管,大额现金(200元以上)交院财务科统一保管,赁本人的领取单支付。
5、收养人员要求出院,必须提前2天通知院方,由原报送单位或报送人办理出院手续,结清费用,清点收养人员携带的物品,签字后方可退院。
以下情况需注意:
1、报送单位或报送人必须按时交费,不得拖欠,否则院方有权退回。
2、自费收养人员退院时,当月未超半个月,按实际发生天数计费,超过半个月按满月收费。
3、收养人员要求请假回家或探亲访友,必须履行手续后方可离院。
4、收养人员的亲友来院探视时,自觉遵守会客制度,不得在院留宿,境外的亲友探视,须报经院办公室批准。
5、收养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对违反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随时退院。
6、对公费收养人员擅自离院超过一个月的,视为自动退院,再入院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办理单位: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向阳路1515号
电话: 0431-85031059 0431-850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