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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相关种类 

  1. D签注:定居 

  2. J签注:居留 

  3. T签注:探亲 

  4. L签注:旅游(团队) 

  5.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9.G签注:个人旅游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http://www.ccga.gov.cn/ga/1/tindex.shtml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光明路688号 

  电话:0431-88927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