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注销
机动车驾驶员因死亡、身体不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受理条件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或者70周岁以上持有不适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8.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
所需材料
一、实物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二、网上提交材料
1、申请注销驾驶证业务简表
办理程序
1.本人提交实物资料。
2.民警受理业务。
3.打印注销凭证。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http://www.ccga.gov.cn/ga/1/tindex.shtml)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
电话:0431-87088722 0431-87088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