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所需条件
1.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领取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6、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转交申请人。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