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当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平面位置图;
5、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6、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7、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初始登记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初始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