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依照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条件
离休、退休人员
所需材料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
电话: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