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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直管公产住房出售

  直管公产住房出售

  下列住房不得出售

  1、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2、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3、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住房;

  4、主要街路两侧的铺面房和主要街路两侧易改为铺面房的住房

  5、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6、独立庭院式住房;

  7、省直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程序办理

  1、出售公有住房方案;

  2、出售公有住房申请;

  3、出售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4、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证明;

  5、租住公有住房职工认购住房建设债券证明;

  6、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所需资料

  1、书面购房申请;

  2、职工夫妇各自的工龄、工资收入证明;

  3、购房人住房情况证明;

  4、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书;

  5、其它有关资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