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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公积金租房提取

  公积金租房提取 

  公积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消费,后提取”,也就是说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支付房租,需要在租房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要求

  1、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职工及配偶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且不超过提取限额。

  2、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其他人不能提取。

  所需要件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如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

  电话: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