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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医保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剖腹要剖宫记录)

  办理单位: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电话:0431-8869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