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许可
开发企业境内预售商品房,必须完成商品房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方可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预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凡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销售(含预售)商品房的,均适用本规定。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营业执照;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图、出售商品房总单元数;
6、已完成建设总投资20%以上的证明;
7、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
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相应证明: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向境外销售的;
2、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办理单位:长春市政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
电话: 0431-852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