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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不购买产权)

  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不购买产权)

  为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调剂住房余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

  所需条件

  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租赁纠纷的;

  危险房屋;

  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公有住房使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