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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房屋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当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平面位置图;

  5、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6、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7、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初始登记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初始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