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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居住面积40%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和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申请条件

  (一)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二)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

  所需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办理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

  电话:0431-8181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