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到期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受理条件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所需材料
1、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申领人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的,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婚育状况证明;
3、确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入住证明等。
办理单位: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627
电话:0431-88907112 0431-88922156 0431-8890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