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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有法律意义的单方意思表示的书面陈述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请条件 

  公证申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且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户籍注销的,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情况证明表》。

  3、已离境的,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4、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若干份。

  5、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未婚证明信、离婚证、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单位:长春市(各区县)公证处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38号

  电话:0431-886539000431-88692464